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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5-06-10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和评定机构,凡应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平等,鼓励学术、技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㈡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㈢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和机关、教辅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系部和机关、教辅部门在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推荐;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 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立在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请院长解除对其聘任:

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㈡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㈢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或实施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㈠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㈢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㈣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㈤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㈥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㈠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㈡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㈢科研成果的评定、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㈣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设立举报信箱或专属接待日,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订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施行。